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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与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卓*与上诉人胡**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作出的(2014)慈民一初字第9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唐**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郭*、盖**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1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卓*的委托代理人杨富强,上诉人胡*及其委托代理人熊**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对胡*向卓*交清承包金尾款后卓*是否仍然拒绝交出酒店钥匙、胡*及其转包人是否经营过酒店等与认定违约相关的基本事实没有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2014)慈民一初字第920号民事判决;

发回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卓*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894元,上诉人胡宏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893元,分别退还给二上诉人。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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