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有限公司与被告浏**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浏阳**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915元,减半收取1957.5元,由原告湖**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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