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受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黄某某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邓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邓某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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