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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浏阳市**责任公司诉被告浏阳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浏阳市**责任公司诉被告浏阳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2016年1月20日,被告浏阳豪**有限公司提起反诉,本院审查后予以批准。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粟畅,人民陪审员唐**、张**参加的合议庭。2016年3月7日,原、被告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本诉和反诉,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准许撤诉的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浏阳市**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浏阳豪**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申请费5000元,合计11900元,由浏阳市**责任公司负担。反诉费6900元,由浏阳豪**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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