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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晚挪用公款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晚犯挪用公款罪一案,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2015)泸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晚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李*晚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李*晚不服,以原审认定事实有误,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李*晚犯挪用公款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2015)泸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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