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湖南**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晚犯挪用公款罪一案,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2015)泸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晚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李*晚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李*晚不服,以原审认定事实有误,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李*晚犯挪用公款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2015)泸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