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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花垣县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与被告向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花垣县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与被告向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花垣县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于2015年10月12日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花垣县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花垣县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花垣县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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