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龙*与被告石*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龙*诉被告石*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独任审判,书记员田**担任记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龙*诉称,2008年国庆期间,原、被告在广东中山打工时相识恋爱,次年冬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年××月××日在花垣县民政局进行了婚姻登记。××××年××月××日生育婚生子石*乙。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因原告与被告结婚后逐步发现被告不近人情,行为霸道恶劣,在感情方面,原告没有体现到温馨与幸福。2014年农历腊月29日,被告的行为令原告心灰意冷,原告向**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许*、被告离婚。原告认为,法院判决不准许双方离婚后双方没有在一起生活,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本院请求:准予原告龙*与被告石*甲离婚,婚生子石*乙随原告共同生活,双方共同出资抚养,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石*甲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石*甲辩称,原、被告婚姻基础好,婚后感情也好,没有达到离婚的条件,虽然原告是第二次起诉离婚,但只能证明原告的起诉达到了起诉的条件并不能证明达到离婚的条件。

原告龙*提交的证据被告石*甲的质证意见及本院对证据的认定: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的身份信息;2、原告的结婚证复印件,拟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3、石*乙的常住人口登记卡,拟证明石*乙系原、被告的婚生子;4、龙**的调查笔录及梁**、龙**的证言,拟证明原被告两人存在矛盾,被告母亲虐待原告,导致夫妻感情破裂;5、照片一张,拟证明2015年正月初一被告拿供奉亡人用的钱纸和香来原告娘家接原告回家,有诅咒之意;6、(2015)花民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拟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感情已经破裂,原告是第二次向法院起诉离婚。被告石*甲对证据1、2、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系没有异议;对证据4的真实性有异议,理由是证人没有出庭作证且证人与原告存在亲属关系;对证据5原告的证明目的有异议,被告拿供奉亡人用的钱纸和香去原告娘家是因为原告的父母已经去世,被告是为了祭祀岳父母,并不是诅咒原告;对证据6原告的证明目的有异议,(2015)花民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只能证明原告起诉的事实,不能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因被告对增加1、2、3的“三性“没有异议,经与原件核对无异,符合本案的真实情况,本院予以认定;因提供证言的证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出庭作证且证人与原告存在亲属关系又无其他证据加以佐证,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查明,本院对证据4原告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定;因被告对增加4、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对证据4、5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对原告的证明目的予以认定,理由是原告提交的增加是孤证。

被告石*甲提交的证据原告龙*的质证意见及本院对证据的认定:1、原告2015年3月4日起诉离婚的民事起诉状,拟证明原告第二次起诉离婚的事实和理由与第一次起诉的一致;2、花垣县长乐乡纳吾村委会的证明,拟证明婚生子石*乙一直由被告的父母抚养;3、(2015)花民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拟证明原告起诉离婚的事实不能成立。原告龙*对增加1、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对增加3被告的证明目的有异议。因原告对增加1、2的“三性“没有异议,经与原件核对无异,符合本案的真实情况,本院予以认定;因原告对证据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对证据3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对被告的证明目的予以认定,理由是本院的判决书只能证明原告起诉的事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龙*与石*甲在广东省中山市打工时相识相恋,双方于2009年底按当地习俗举行婚礼,××××年××月××日在花垣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一子泽*,现年5岁。婚后双方共同在广东省中山市打工。因双方沟通不畅,导致夫妻间出现矛盾,2015年3月10日龙*向本院起诉要求与石*甲离婚,本院不予准许。

另查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墓本原则,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法定标准。龙*与石*甲相识相恋,婚姻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共同生育一子石*乙,夫妻感情已建立。虽然婚后双方偶尔为家庭问题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双方的婚姻尚有挽回的余地与和好的可能。另外,双方婚生子石*乙年幼,需要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使其健康成长。且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龙*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对龙*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龙*与被告石*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龙*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