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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与被告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与被告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义宏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于2016年2月29日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在案件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12元,减半收取406元,由原告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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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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