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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1日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适用缺席程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下半年在东莞打工时相识、随后确立恋爱关系,2010年10月8日在茶陵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10年12月21日按照农村风俗举办婚宴,2010年11月12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刘**,2014年5月24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刘*某。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因被告有打牌赌博的不良嗜好,且屡教不改,在原告生小孩期间住院期间还开房打通宵牌。而被告的母亲老是错误的认为原告花了被告的钱,被告明知原告没有花过却不从中解释化解矛盾。婚生子一直在被告家带养,婚生女在原告坐完月子后一直在原告娘家带养。2015年4月27日经茶陵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案件的诉讼请求后,双方未再联系,双方关系持续僵化至今,现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刘**随被告生活,婚生女刘*某随原告生活,各自承担各自抚养的子女的抚养费。

原告李某某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1、结婚证一本,拟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以及结婚登记的时间。

2、刘**的出生医学证明一份,拟证明婚生女刘**的身份信息。

本院查明

3、茶陵县人民法院(2015)茶法民一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一份,拟证明:1、原告于3月30日向法院起诉过要求离婚;2、该份判决书已经查明的原被告因为被告打牌以及婆媳矛盾发生矛盾,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4、原、被告之间从的短信记录截图一份,拟证明原被告之间因感情不和协商离婚,被告同意离婚的事实。

被告刘某某未到庭发表辩论意见及质证意见,亦未向本庭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本院认为

针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及当庭陈述,经本院审查分析,认定如下: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系相关行政部门颁发的凭证,本院予以采信;证据3系已生效法律文书,本院予以采信;证据4系书证,关于原告的证明目的,因被告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原告所提交的证据,并结合原、被告的当庭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原、被告于2007年下半年在东莞打工时相识、随后确立恋爱关系,2010年10月8日在茶陵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同年11月12日生育长子,取名刘**,同年次月21日按照农村风俗举办婚宴,2014年5月24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刘*某。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诉称在2015年4月27日经茶陵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案件的诉讼请求后,双方未再联系,双方关系持续僵化至今,现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刘**随被告生活,婚生女刘*某随原告生活,各自承担各自抚养的子女的抚养费。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本案需要查明的事实即在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从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来看,2015年4月27日经本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请之后,双方关系未得到任何改善,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考虑双方共同孕育了两个婚生子女,婚生子刘*某一直在被告家带养,婚生女刘**还是未满2周岁的幼儿,原告提出婚生子刘*某随被告生活,婚生女刘**随原告生活,双方独自抚养各自抚养的婚生子女,互不支付抚养费,本院认为,该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也符合两婚生女的现实生活状况,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

二、婚生子刘**随被告刘某某生活,婚生女刘*某随原告李某某生活,双方独自抚养各自抚养的婚生子女,互不支付抚养费;双方对对方抚养的子女享有探视权,双方应予以配合,不得无故阻拦,待婚生子刘**、婚生女刘*某成年后,跟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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