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怀化市**有限公司与生命人**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怀化市长虹建筑**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怀**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生**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怀化市**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生**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的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怀**务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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