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怀化市长虹建筑**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怀**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生**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怀化市**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生**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的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怀**务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