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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廖**、被告吴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某诉称,2009年7月28日,原告与被告在广东打工认识后,自由恋爱,2011年1月领取结婚证,2011年2月生下小孩。婚后经常吵架,被告打骂、恐吓原告,也同意到法院立案离婚,双方已经分居三年了,这三年里被告只是找过原告一两次,是其父母逼他才来找原告,双方一点信任都没有,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原告张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1.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拟证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吴某某于2011年1月19日在茶陵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关系。

被告吴某某质证无异议。

2.短信通话记录一份,拟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被告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诬蔑原告偷了被告家4万元钱,被告对原告不信任。

被告辩称

被告吴某某质证称,这短信是事实。感情破裂是因为原告,原告一吵架就望外面跑还说要离婚,原告外出三年一直不联系家里;原告在被告家翻东西是事实,在派出所也有存档,被告没法信任原告。

3.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拟证明原、被告身份信息情况;2011年2月24日生育一子,取名吴某。

被告吴某某质证无异议。

被告吴某某辩称,原告所述不全属实,被告没有恐吓原告,婚后,不管大事小事一吵架原告就提东西走,就提出离婚。被告打原告事出有因,原告也打了被告。吵架后原告一走就是三年,三年里,被告问过原告亲人,都不知道原告在哪里;原告对小孩不管不问,对被告父母也是不闻不问。后被告得知原告在杭州,就到杭州找原告,但原告不理被告。后原告来到被告父母家里,一面叫被告父母,一面又要离婚,在被告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在被告父母家里翻箱倒柜找东西。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小孩抚养费每月600元,一直到小孩18周岁。

被告吴某某没有提交证据材料。

经庭审质证,被告吴某某对原告张某某提交的证据材料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吴某某不提交证据材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本院查明

根据原告张某某所举证据材料及质证意见,结合双方的陈述,本院认定本案如下基本事实: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吴某某于2009年7月28日在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打工时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11年1月19日,双方在茶陵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1年2月24日生一男孩,取名吴某。2012年起,因吴某某怀疑张某某有外遇,双方产生矛盾以致打架。2012年9月,张某某离家出走,独自一人到浙江省杭州市打工至今。后吴某某得知张某某在杭州市打工,于2015年农历正月初到杭州市找张某某,但张某某不理睬吴某某。2015年10月,张某某来到吴某某父母家,告知要离婚。2015年10月21日,张某某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吴某某表示同意离婚,要求小孩由其抚养,由原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添置共同贵重物品,无共同债权债务。张某某外出后,婚生子吴某随吴某某与吴某某父母一起生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维系婚姻关系的基础是夫妻感情,而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双方离婚的前提。本案中,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吴某某婚后因琐事发生争吵打架,张某某离家出走外出打工后,双方没有加强沟通,化解矛盾,一直处于分居状态,至今已满2年;双方也没有改善婚姻关系的意愿和行动,导致婚姻关系名存实亡,现原告坚决要求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应视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子吴某一直随吴某某及吴某某父母一起生活,在张某某与吴某某离婚后宜随吴某某生活,张某某应按每月500元标准支付抚养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

二、婚生子吴*随被告吴*某生活,由吴*某抚养至其成年时止。自2015年11月起,原告张某某每月支付婚生子吴*的抚养费500元给被告吴*某,支付方式:在每年的12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当年的抚养费6000元,至吴*成年时止。

三、原告张某某有探望婚生子吴*的权利,被告吴*某有协助的义务。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张某某、被告吴某某各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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