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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罗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罗某某以被告李*某下落不明,婚生子女抚养问题难处理为由,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在本案宣判前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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