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常德市**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志**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常德市**责任公司于2016年2月22日以其已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志**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常德市**责任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常德市**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常**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