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常**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常德市**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志**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常德市**责任公司于2016年2月22日以其已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志**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常德市**责任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常德市**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常**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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