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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某与袁*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邹某某就与被告袁*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即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肖**、被告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邹某某诉称: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1993年3月在桃源县原鄢家溪乡民政所登记结婚,1994年3月18日生育一女取名邹**,现已成年。原、被告双方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被告喜欢打牌,欠下许多债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原告邹某某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1.桃源县**理办公室证明1份,欲证明双方系合法夫妻关系的情况;

2.婚生女邹*迪户籍资料1份,欲证明原、被告共同生育一女的情况。

被告辩称

被告袁*辩称:以前是喜欢打牌,欠了些债务,但是现在不打牌了,而且所欠的债务基本还清,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袁*未提交证据材料。

经举证、质证,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被告无异议,经审查,本院认为,该证据的来源及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证明本案的基本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3月在桃源县原鄢家溪乡民政所登记结婚,1994年3月18日生育一女取名邹**,现已成年。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被告曾经喜欢打牌,欠下一些债务,但是基本还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共同生育一女,被告曾经有打牌恶习,欠了些债务,导致夫妻感情不睦,但是被告如今愿意改正恶习,不再打牌,且被告还清了大部分的债务,只要双方互信互谅,相信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起诉要求离婚,未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不同意离婚,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邹某某与被告袁*离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邹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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