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于2015年4月2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颜**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颜**的起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对被告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31元,减半收取365.5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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