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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诉被告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4月2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颜**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颜**的起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74元,减半收取387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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