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罗**与被告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2015年7月24日,原告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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