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英格**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英格**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诉讼费820元,减半收取410元,由原告湖南**技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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