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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英格**有限公司与武汉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英格**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英格**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诉讼费820元,减半收取410元,由原告湖南**技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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