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罗*与被告韦先禾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李*与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梁**与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易**与长沙市望**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湘潭市**信幼儿园与湖南**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英格**有限公司与武汉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与被告周**合同纠纷一案
张**与钟**共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郴州市**材租赁部与被告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司)、刘**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谢*与邹*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