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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与韦**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罗*与被告韦先禾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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