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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马*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龚**独任审判,代理书记员王*担任法庭记录,于2016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被告马*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被告用欺骗的手段骗取与原告结婚,且被告无生育能力,婚后,被告多次欺骗原告,屡次不改,经常夜不归宿,对家庭不闻不问,现夫妻感情破裂,请求判决离婚。

针对上述事实,原告李*向法庭提交证据如下:

结婚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双方系合法夫妻关系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马*对原告李*提交的证据无异议。

被告马*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被告与原告夫妻感情一直很好,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马*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

通过庭审举证、结合法庭调查及当事人的陈述,现作以下证据分析认定:

原告提交的证据能证明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予以认定。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和陈述,经认证,确认以下的事实:

2013年下半年,原告李*与被告马*通过微信相识,2014年正月初五确立恋爱关系,2014年5月29日登记结婚,同年10月1日办理婚礼,婚后没有生育小孩。婚后没有共同财产、债权、债务。

本院查明

另查明:2016年3月,被告马*因故意伤害罪,被张家**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与被告马*经人介绍认识后自愿登记结婚,属自主婚姻,两人的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初期的夫妻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致使原、被告的夫妻之间产生隔阂,但夫妻感情并没有完全破裂,只要夫妻之间相互沟通、包容和谅解,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原告李*诉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的事实,没有证据佐证,因此,根据《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关于“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原告李*要求与被告马*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要求与被告马*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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