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邵阳市住**冈市管理部与被告戴*、周*、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了书面申请,以双方达成了庭外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戴*、周*、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合法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邵阳市住**冈市管理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