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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限公司与郴州市**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湖南**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2015)郴苏*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鸿**司的委托代理人陈**、黄*,被上诉人立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2015)郴苏*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3,391元,退还给上诉人湖南**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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