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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与被告张家界**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与被告张家界**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郑**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75元,减半收取937.5元,由原告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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