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肖**与王**、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受理原告肖*军诉被告王**、张**合同纠纷一案后,王**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对肖*军提起反诉,在本院对本诉与反诉的合并审理过程当中,本诉原告肖*军、反诉原告王**均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肖**、王**以主体瑕疵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肖**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492元,减半收取4746元,由原告肖**负担;反诉费5251元,由反诉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