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审上诉人李**与原审被上诉人周**、湖南兴**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7日作出(2013)潭中民三终字第3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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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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