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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有限公司与中铁**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撤诉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中煌**山分公司、长沙**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中煌**山分公司、长沙**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铁**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中煌**山分公司、长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长沙中煌**山分公司、长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铁**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82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7820元,由原告长沙中煌**山分公司、长沙**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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