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有限公司诉被告湖**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株**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株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2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3605元,由原告株**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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