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有限公司城北分公司诉被告湖南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有限公司城北分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长沙**有限公司城北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95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478元,保全费1270元,共计2748元,由原告长沙**有限公司城北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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