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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攸**房地产开发部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攸县城建房地产开发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攸县城建房地产开发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对被告攸县城建房地产开发部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55元,财产保全费2770元,合计6525元,由原告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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