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衡阳市**限公司与湖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衡阳市**限公司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湖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为此,原告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衡阳市**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湖南利**公司银行存款37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