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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5日受理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谢*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向**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代理书记员崔**担任法庭记录,于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向开胜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刘某某因天气原因未到庭,被告尹某某经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3年9月18日登记结婚,于2004年2月29日生育男孩尹*甲,于2008年生育男孩尹*乙;两个小孩现跟随被告的父母生活;由于被告经常殴打原告,喜欢赌博,与其他女子有暧昧关系,不关心家人,不抚养小孩,现原、被告已经分居多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小孩尹*甲、尹*乙由被告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尹某某未做答辩,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尹某某于2003年9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有两个男孩。原告于2015年6月5日以原、被告分居四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本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经公开开庭审理,本院确认有以下证据可以证实: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及当事人的陈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后共同生活多年且生育有两个小孩,双方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未能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应在今后的生活中珍惜夫妻感情,相互关爱,相互体谅,相互信任,共同抚育好小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某某关于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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