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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麻民二初字第163号潘某诉李*、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诉被告李*、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潘*要求撤回对被告李*、罗*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且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告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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