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诉被告李*、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潘*要求撤回对被告李*、罗*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且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告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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