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高*诉被告麻某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高*诉被告麻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诉讼中止期间自2013年8月21日至2014年5月14日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