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高*诉被告麻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诉讼中止期间自2013年8月21日至2014年5月14日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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