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湖南**)有限公司、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经自动履行了还款义务,故原告张**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3元,减半收取451.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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