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怀**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怀**限责任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怀化市**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身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且该行为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对原告的撤诉请求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怀化市**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262元,减半收取2631元,由原告怀**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