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资**工会与被告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资**工会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资**工会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资**工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资**工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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