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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湖南格**限公司与被告黄**、第三人李**劳动争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格**限公司与被告黄**、第三人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格**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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