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彭某某贩卖毒品案

审理经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以邵检刑诉(2015)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内量刑。本院受理后,征得被告人彭某某及辩护人的同意,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某及其辩护人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3月7日中午,被告人彭某某在邵东县流泽镇龙建村10组的家中卖给吸毒人员赵**1小包0.1**的毒品海洛因,得赃款100元。

2015年3月8日中午,被告人彭某某在家中卖给吸毒人员禹*、李*1小包0.1**的毒品海洛因,得赃款100元。

2015年3月10日中午,被告人彭某某在家中卖给吸毒人员赵**1小包0.1**的毒品海洛因,得赃款100元。

2015年3月12日,邵东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邵东县流泽镇龙建村10组抓获被告人彭某某,并从其身上搜缴2小包0.26克的海洛因。

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赵**、禹*、李*、赵**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指认照片,湖南省毒品收缴专用收据,称重笔录,鉴定意见,通话详单,辨认笔录,抓获经过及被告人彭某某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彭某某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彭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3月12日起至2016年3月11日止。罚金已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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