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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洋诉郴州市祺**责任公司、豆爱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郴州市祺**责任公司、豆爱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约定的纠纷解决方式是仲裁,原告张*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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