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湖南**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有限公司、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147元,减半收取6573.5元,由原告湖**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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