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戴**与被告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戴**以双方自愿协商为由,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戴**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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