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曾*与周如意、浏阳**烟花厂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如意、浏阳**烟花厂因与被上诉人曾*、易**、原审第三人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浏**民法院(2015)浏民初字第9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委托浏**民法院于2016年3月4日向上诉人周如意、浏阳**烟花厂分别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限上诉人于2016年3月10日之前预交上诉费,但周如意、浏阳**烟花厂均未按期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以及《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周如意、浏阳**烟花厂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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