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食局与被告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食局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了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杜**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武冈市粮食局的申请撤诉出于自愿,而且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武冈市粮食局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武冈市粮食局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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