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山县**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山县**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龙山县**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龙山县**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千元,减半收取一千五百元,予以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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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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