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受理原告蔡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并定于2016年1月20日开庭审理本案。本案诉讼中原告蔡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蔡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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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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