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彭*与被告中国工商**龙山支行、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彭*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田**、彭*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八千二百元,减半收取四千一百元,予以减免。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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