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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