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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祁阳县**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刘**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祁阳县**有限公司不服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1民初1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是被上诉人领取上诉人的现金395,000元,但是却无法提供磨砂机,故上诉人诉请返还原物,这是合同履行的违约问题,并不涉及专业技术问题,不需提高管辖级别,本案由基层法院一审管辖即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定祁阳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并报经最**法院批准,可以指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原审原告祁阳县**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刘*签订的是技术转让合同,他们就该技术转让合同发生的纠纷属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且祁**民法院也不是湖南**民法院指定管辖第一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的基层法院,故上诉人请求由祁**民法院对本案进行第一审管辖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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