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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与被告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同年3月14日在本院观音滩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及代理人纪道生、被告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吴*诉称,原、被告婚后因被告赌博成性,毫无家庭责任心,且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现原告对被告已失去信心,双方无和好可能,请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一半抚养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吴*与被告唐*甲2008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0年1月17日生女儿唐*乙,××××年××月××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因被告唐*甲无自己独立的事业,加之被告经常打牌,对家庭和妻女缺乏足够的关心和照顾,原、被告为此经常争吵。2015年8月后,双方开始分居生活,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婚姻登记证明,证人于某的证言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即共同生活,在生小孩后再补办结婚登记,婚前基础牢固。婚后原、被告虽有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的正常发展,但并未致夫妻感情破裂,只要原、被告相互体谅,不计前嫌,双方和好是完全可能的。据此,根据《中和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吴*与被告唐*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原,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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