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田洪玲诉长沙市**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与长沙恒**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田**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田**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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