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与长沙恒**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田**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田**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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